股票简称:再升科技 股票代码:603601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ZAISHENG
TECHNOLOGYCO.,LTD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一五年一月
特别提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再升科技”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5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郭茂先生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自然人股东殷佳、陈志雄、邓刚、张汉成、向宓、秦弘以及法人股东上海广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玉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郭茂、监事邓刚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人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承诺
控股股东郭茂先生就其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承诺如下: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按以下方式减持:
1、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3、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持有的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持有的解禁限售股总数的40%。
4、减持公告: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低于发行价转让的,转让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所持剩余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广岑、西藏玉昌、殷佳)就其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承诺如下: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按以下方式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3、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50%。
4、减持公告: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低于发行价转让的,转让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所持剩余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经2014年4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5月6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应结合回购股份时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不低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的区间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及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其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相关责任主体股份回购或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期限为12个月,自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之日起算。
(六)稳定股价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于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和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七)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八)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董事、总经理郭茂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的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相当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乘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的金额,从当年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