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ZAISHENG
TECHNOLOGYCO.,LTD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7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拟发行股数
为25.00%。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
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80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郭茂先生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郭茂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2、公司自然人股东殷佳、陈志雄、邓刚、张汉成、向 宓、
秦弘以及法人股东上海广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
藏玉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公司董事郭茂、监事邓刚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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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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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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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1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7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郭茂先生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自然人股东殷佳、陈志雄、邓刚、张汉成、向宓、秦弘以及法人股东上海广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玉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郭茂、监事邓刚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人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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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经2014年4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5月6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应结合回购股份时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不低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的区间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及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1-1-5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其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相关责任主体股份回购或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期限为12个月,自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之日起算。
(六)稳定股价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于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