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xhzyzsjskfplgf 重庆再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ZAISHENG
TECHNOLOGY CO.,LTD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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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7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不超过 34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
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
不超过 1,700 万股。 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股
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郭茂先生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郭茂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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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自然人股东殷佳、陈志雄、邓刚、张汉成、向宓、
秦弘以及法人股东上海广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
玉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郭茂、监事邓刚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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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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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
分,并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1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1,700 万股,其中符合条件的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340 万股,上
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郭茂先生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自然人股东殷佳、陈志雄、邓刚、张汉成、向宓、秦弘以及法人股
东上海广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玉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郭茂、监事邓刚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人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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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经 2014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2014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
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
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
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
有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
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应结合回购股份时公司的股权分布状
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不低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
的 5%,不高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的区间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
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
有)合计金额的 20%。
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及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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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其中,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
相关责任主体股份回购或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股份
回购、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期限为 12 个月,自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之日起算。
(六)稳定股价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于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
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
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
关程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在启
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
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
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
购的具体方案后 30 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
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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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1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1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和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七)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
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
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并由公司公告。
(八)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