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GeoEnviron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nc.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8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万股, 两者合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
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4,04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之和的 30%,不超过 1,200 万股,且不超过自
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
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
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及其关联人李兴国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卫国、
招股说明书
1-1-3
刘泽军、陈望明、凌锦明、曾越祥、文爱国、陈定海、杜
庄、刘洋、齐志奇、赵欣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锁
定期结束后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刘泽军、陈
望明、凌锦明、文爱国、陈定海、杜庄、刘洋、齐志奇、
赵欣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上市方案内容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数量为公司发行新股数量
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数量之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由持股满 36 个月的股东
按照原持股比例公开发售。本次发行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二)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4,040 万股;
(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数量的 30%,不超
过 1,200 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
的数量;
(四)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 25%,超过部分由持股满 36 个月的非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由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所
得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用。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及其关联人李兴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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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卫国、刘泽军、陈望明、凌
锦明、曾越祥、文爱国、陈定海、杜庄、刘洋、齐志奇、赵欣还承诺:除前述
锁定期外,在锁定期结束后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刘泽军、陈望明、凌锦明、文爱
国、陈定海、杜庄、刘洋、齐志奇、赵欣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至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持股比例 29.73%)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
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1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
刘泽军(持股比例 8.09%)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份,如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 3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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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利民(持股比例 7.15%)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份,如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 3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绵阳基金(持股比例 12.38%)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
减持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君联睿智(持股比例 8.82%)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
减持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预案”) 。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
整) 。
2、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李卫国、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发行人。上述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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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
按照增持方案以不少于 2,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 6,000 万
元。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
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应增持金
额。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 40%的
资金增持股份,年度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 80%。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
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
应增持金额。
(3)股份回购。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比例不超过 2%。
5、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 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 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
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
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3)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
件,公司将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