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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30

苏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7号-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苏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
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
中:(1)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将根据公
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2)公司股东老股转让的数量不超过1,0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金凤女士及其关联方汪焕兴、汪静莉、
汪静娇、汪静娟、汪焕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其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华拓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东方汇富、创丰环科、创丰创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志平、孙海峰、
黄岳兴、焦德荣、胡红一、马法书、潘兵波等7人承诺:(1)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6个月。(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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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缪金凤、刘志平、
孙海峰、汪静莉、黄岳兴、焦德荣等6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仍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
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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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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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缪金凤及其关联方汪焕兴、汪静莉、汪静娇、
汪静娟、汪焕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3)如其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华拓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3、东方汇富、创丰环科、创丰创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志平、孙海峰、
黄岳兴、焦德荣、胡红一、马法书、潘兵波等7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的股
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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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缪金凤、刘志平、
孙海峰、汪静莉、黄岳兴、焦德荣等6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可能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1、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1)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2,5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将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2)公司老股
转让的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及拟发售数量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持股数量(万股)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1缪金凤4,000.00
2汪焕兴500.00
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
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在确定各股东具体转让老股数量时,上述各股东转让老股无优先顺序且
按相同比例转让。
2、发行费用分摊原则:如出现老股转让的情形,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
销费由公司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
行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未出现老股转让的情形,则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公
司承担。
3、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调整机制: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出现募集资金
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及发行费用之和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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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的资金需求及询价结果对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进行调整,保证本
次新股发行数量及老股转让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7月28日通过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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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