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16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7年3月6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57万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3月6日,向141名激励对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关公告详细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3月6日。
2、授予数量:657万股。
3、授予人数:141人,包括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45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
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的解除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17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
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
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限制性股票分配类别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管理人员(57人) 427 58.734% 0.627%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84人) 230 31.637% 0.338%
预留部分 70 9.629% 0.103%
合计 727 100.00% 1.068%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