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1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原142人调整为141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730万股调整为727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660万股调整为657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仍为70万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关公告详细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一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
司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42名调整为141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730
万股调整为72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660万股调整为657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70万股。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限制性股票分配类别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管理人员(57人) 427 58.734% 0.627%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84人) 230 31.637% 0.338%
预留部分 70 9.629% 0.103%
合计 727 100.00% 1.068%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的内容和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荣正咨询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伟明环保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