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WEIMINGENVIRONMENTPROTECTIONCO.,LTD.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数: 不超过4,580万股,且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10%,
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20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1、本公司控股股东伟明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嘉伟实业,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实际控制人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以及实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际控制人近亲属章小建、章锦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伟明环保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
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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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
因而变更或终止。
4、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章小建、陈革、程五良、
程鹏进一步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减
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该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
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5、本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即伟明集团、嘉伟实业、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和朱
善玉进一步承诺:
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公司上
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此后,
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的25%。
6、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
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李建勇、汪和
平、刘习兵承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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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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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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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和风险:
一、特别风险提示
(一)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行业市场高度分散,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单个企业的生产
规模和生产能力偏小。本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拥
有行业领先地位。本公司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的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市场份额分
别为5.72%、5.22%和5.25%。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运营、在建及筹建共15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其中BOT项目14个。根据已签署的BOT协议,该等BOT项目已确定了较长的运营
期,且运营期内产生的运营收入较为稳定,是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但行业
激烈的竞争仍将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公司产生影响:(1)增加公司未来获取新项目、寻
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难度;(2)为确保公司获取新项目的竞争力,公司可能被迫降低
对于垃圾处置费的要求,使得公司未来项目的利润率水平有所下降。
(二)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获得、审批及实施风险
公司目前运营多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未来将依托自身的技术、人才、品牌、管
理优势进一步拓展开发新项目,以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截
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运营、在建及筹建共15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中
最新获得的项目为2014年11月24日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署的永强项
目二期。此外,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取得了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
苍南丽湾项目《中标通知书》,于2014年7月8日与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署
了武义项目《协议书》,上述两个项目的BOT特许经营权协议正在洽谈过程中,目前
尚未签署。
公司主要通过BOT模式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般属于地
方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因此能否通过地方政府的招标程序而顺利获得并实施项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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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
此外,每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需获得地方环保部门、投资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
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和配合,而该等地方政府部门在协调征地、拆迁等工作也受制
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若未能顺利完成该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则公司新的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难以实施,甚至不排除已发生部分投入但被迫中止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业务
发展、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在项目的取得和建设过程中需进行环保方面的投入,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一
系列相关环保审批工作;此外,政府部门需主导落实项目的选址和用地,也可能需要
公司的配合。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公司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在垃圾焚烧过
程中监测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确保符合环保要求。若由于工作失误或不可抗力
因素,上述环保及土地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障碍,均将对公司项目的投资、建设及
运营造成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