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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8 沪市 伟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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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8:伟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5-1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WEIMINGENVIRONMENTPROTECTIONCO.,LTD.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
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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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伟明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嘉伟实业,实际控制人项光明、王
素勤、朱善玉、朱善银,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章小建、章锦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伟明环保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
良、程鹏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进一步承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
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5、本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伟明集团、嘉伟实业、
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和朱善玉进一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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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
公司股份数量的10%(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此后,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
    6、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
程五良、程鹏、李建勇、汪和平、刘习兵承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2年2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A股
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1-2-3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于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
    董事会应当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现
金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年2月28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2-4
(2014-2016年度)》,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每次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
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五、特别风险提示
(一)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行业市场高度分散,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单个企业的生产
规模和生产能力偏小。本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拥
有行业领先地位。本公司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的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市场份额分
别为5.72%、5.22%和5.25%。
    行业激烈的竞争仍将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公司产生影响:(1)增加公司未来获取新
项目、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难度;(2)为确保公司获取新项目的竞争力,公司可能
被迫降低对于垃圾处置费的要求,使得公司未来项目的利润率水平有所下降。
(二)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获得、审批及实施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BOT模式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般属于地
方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因此能否通过地方政府的招标程序而顺利获得并实施项目存在
不确定性。
    此外,每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需获得地方环保部门、投资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
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和配合,而该等地方政府部门在协调征地、拆迁等工作也受制
                                         1-2-5
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若未能顺利完成该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则公司新的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难以实施,甚至不排除已发生部分投入但被迫中止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业务
发展、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BOT项目选址不能确定导致新项目无法按期施工建设的风险
    公司BOT项目的选址要求较为严格,主要评价标准如下:
    ①符合当地各类型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要求,
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②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③具备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系统等配套市政设施;
    ④宜靠近服务区,运距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⑤应充分考虑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置场所;
    ⑥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
    在满足上述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初步选址还需通过土地征用及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程序,因此选址周边居住人口的密集度、对垃圾焚烧处理的接受度以及对可
能涉及的拆迁安置的配合度,成为项目能否确定选址并开工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由
于垃圾处理设施存在的邻避效应,近年来全国各地多处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因民众反
对选址而受阻或停滞,公司秦皇岛项目也因原址所在地村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
与程序存在瑕疵而被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而终止在原址建设项目。
    若公司BOT筹建项目及未来新取得项目在选址过程中,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确定
符合建设条件的备选厂址,或在土地征用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环节中未能妥善取得选
址周边民众的支持和配合,则公司将面临新项目前期审批进度缓慢甚至未能获批而被
迫重新选址的不利后果,导致项目无法按照BOT协议的约定在既定时间内开工建设
并投产运营,从而对公司新项目拓展经营和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1-2-6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苍南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环保处罚
    苍南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主要负责浙江省苍南县地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立
时伟明集团、公司分别持有其70%、30%的股权。2007年12月5日,出于整合旗下垃
圾焚烧发电业务的需要,伟明集团将其持有苍南公司70%的股权以出资额作价2,100万
元转让给伟明环保,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苍南公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