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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51: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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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针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授予价
格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骨干(含控股子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以 5.77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7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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