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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30 沪市 神马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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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30: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9-08-02


股票简称:神马电力                                        股票代码:603530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hemar Electric Co.,Ltd

 (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 1088 号江成研发园内 3 号楼
                      146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一九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电力”、“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神马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神马控股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神马电力回购神马控股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神马控股持有神马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马斌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小琴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神马控股、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承诺:

  1、本公司/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除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外,本公司/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在计算前述比例时,本公司/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但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 6 个月内应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股份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公司上市后,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减持股份:

  (1)公司或者本公司/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8、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预案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预案(修正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并满足如下条件:

  1)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且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 1,000 万元。

  3)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本项
条件与第 2)项条件冲突,按本项条件执行。

  4)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