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hemar Electric Co.,Ltd
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 1088 号江成研发园内 3 号楼 146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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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12,000 万股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
行规模为准)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8,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神马控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神马
控股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
不由神马电力回购神马控股持有的股份; 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神马控股持有神马电力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
后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神马控股、陈小琴承诺: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马斌承
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
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事项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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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小琴承诺: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
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履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事项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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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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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神马控股承诺:自神马电力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神马控股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神
马电力回购神马控股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神马控股持有神马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神马控股、陈小琴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
拟减持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马斌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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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小琴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履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事
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股价稳定机制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预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
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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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并满足如下条件:
1)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且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 1,000 万元。
3)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本
项条件与第 2)项条件冲突,按本项条件执行。
4)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
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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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