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的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设计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调减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甜维你 10%股权价款项目、全渠道营销网络改造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综合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
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向明 石柱
邱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