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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8 沪市 锦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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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8: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公告日期:2021-12-03

603518: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锦泓集团                                  股票代码:603518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关于请做好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
    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公司”、或
“锦泓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收到贵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中信建投证券组织发行人以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中的相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1、关于收益保障协议。申请人 2018 年非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
俊与认购方昆山威村、一村资本、朴海投资、朔明德、爱屋企管、锦绣中和签

署了收益保障协议。2020 年 8 月 19 日,因收益保障协议纠纷,王致勤、宋艳俊

持有的 6,765.94 万股、5,282.59 万股公司股份,被一村资本、昆山威村申请冻
结,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1%、20.93%,占其持股比例的 100%。因王致勤、
宋艳俊未将上述收益保障协议告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上交所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对王致勤、宋艳俊通报批评,江苏证监局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对上市公

司及王致勤、宋艳俊出具警示函。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和披露:(1)控股股东
与非公开发行认购方一村资本、昆山威村等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基本情况,结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分析
上述收益保障协议签署及其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认定“不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
漏”的判断标准、依据及其充分性,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2)控股股东与一村资本、
昆山威村等产生纠纷的基本案情,结合收益保障协议匡算控股股东面临的风险
敞口,结合最新进展分析高比例股权冻结以及若后续裁判不利是否影响上市公
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3)控股股东及申请人就前次非公
开发行违规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已签署或未来计
划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失败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与非公开发行认购方一村资本、昆山威村等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基本情况,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分析上述收益保障协议签署及其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认定“不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判断标准、依据及其充分性,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一)控股股东与认购方一村资本、昆山威村等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基本情况


  前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发行人共计收到六家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分别为朴海投资、朔明德、爱屋企管、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趵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一村资本、昆山威村通过上海趵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趵朴华威定增1号私募基金参与认购,朴海投资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朴海定增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锦绣中和通过汇安基金-汇鑫9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投资者中,一村资本、昆山威村、朴海投资、朔明德、爱屋企管、锦绣中和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签署收益保障协议。控股股东与相关认购方签署的收益保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收益保证的内容

  发行人控股股东保证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退出后而实际获得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1%(昆山威村、一村资本)或8%(朔明德、爱屋企管、锦绣中和)或0%(朴海投资),否则控股股东自愿按协议约定的保证收益率直接向认购方补足差额部分。
  对于认购方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而非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控股股东不负协议约定的保证义务。

  (2)收益保证的实现

  控股股东承诺保证认购方收回认购金额及按认购金额年化收益计算的投资收益(以下合称“保证收益”),如实际收入低于保证收益的,控股股东承诺以现金方式直接向认购方予以补偿(以下简称“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Max(保证收益-实际收入,0)其中:

  保证收益=认购金额+∑每次出售股份冲减的投资成本×年化投资收益率×冲减的投资成本的投资期天数/365;

  每次出售股份冲减的投资成本=该次出售股份所得收入(/ 1+年化投资收益率×该次出售股份的投资期天数/365);实际收入=∑每次认购方转让认购股份的交易金额-∑每次交易环节的佣金及税费+认购方已实际获得的认购股份现金分红;
  “投资期天数”是指自认购方划出认购款之日(含)起至认购方收到相应部分股份处置价款之日(不含)期间的天数,股份分期卖出的,投资期天数分别计算。

  (3)违约责任


  当出现协议约定之控股股东应当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而控股股东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将补偿金额支付至认购方指定账户的,则每延迟一(1)日即应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一(0.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其履行完毕资金支付义务之日止。

  控股股东保证其签订本协议已取得必要和充分的授权和批准,如本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控股股东承担全部过错,并愿意赔偿相关认购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金应于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逾期支付的,每日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0.1%)承担违约金。本协议无效,本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其他任一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4)协议期限

  昆山威村和一村资本在收益保证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为自认购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24个月。

  除一村资本和昆山威村之外,其他认购方未设置期限。

    (二)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时相关收益保障协议的签署不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前次非公开信息披露客观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于2016年11月公告《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分别于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公告五次预案修订稿。2017年9月28日,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2017年11月2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6号);2018年3月6日,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该次发行实施完毕。

  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时有效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未就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0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对此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根据前述,中国证监会关于向认购对象承诺收益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布于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之后;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不涉及向认购对象承诺收益相关规定。因此,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时相关收益保障协议的签署不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前次非公开信息披露客观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前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未将其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相关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相关判断标准及依据具体如下:

  (1)“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判断标准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关于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相关重大事件界定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措施情况。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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