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或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股票质押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公司(或子公司)向杭州金投借款提供担连带责任保证事项,遵循了自愿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担保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石柱、刘向明、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