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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 沪市 欧普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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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08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
“《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
证发[2016] 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
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参与网下申购的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
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请拟参与网上申购
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
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
发行价格为14.94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6年8月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
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9日(T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
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
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
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
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
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8月1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
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
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
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
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
资,认真阅读2016年8月8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5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欧普照明”,股票代码为“603515”,该代码同时适用
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简称“欧普申购”,网上申购
代码为“73251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中信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
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
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800万股。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0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3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6年8月4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
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14.94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0.6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86,6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5,584.41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81,067.59万元,不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81,067.59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于2016年7月29日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查询。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8月9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
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9日(T日)9:30-15:00。网下申购简
称为“欧普照明”,申购代码为“603515”。只有初步询价时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
售对象才能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配售对象
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
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14.94元/股,申购数量应为其初步询
价时申报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下投
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
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凡
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
者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
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
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
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
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9日(T日)09:30-11:30、13:00-15:00。
2016年8月9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8
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
定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
者除外)均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
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
网上可申购额度。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8月5日(T-2日)前20
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
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
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7,000股,同时
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
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
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
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
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
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网下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