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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 沪市 欧普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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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6-08-18

股票简称:欧普照明                                         股票代码:603515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Opple Lighting Co.,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
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财务总监韩宜权、监事王国孝、陈静华、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4、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
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9、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
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③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具有劳动关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山欧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控股股东中山欧普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3、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6、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