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80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
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9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79,479,104股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
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中山欧普、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王耀海、马秀慧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定的承诺 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中山欧普、王耀海、马秀慧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
定期。
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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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
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财务总监韩宜权、
监事王国孝、陈静华、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
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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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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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521,479,104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8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79,479,104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财务总监韩宜权、监事王国孝、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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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华、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2年12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4、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