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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 沪市 欧普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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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7-29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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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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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521,479,104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8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79,479,104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财务总监韩宜权、监事王国孝、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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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华、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2年12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4、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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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9、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价稳定预案
    如果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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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C.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具有劳动关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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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五)主要股东持股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直接、间接持有其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5%的股东中山欧普、马秀慧、王耀海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山欧普、马秀慧、王耀海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中山欧普、马秀慧、王耀海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1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