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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5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 号 1 幢 411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8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10%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800万股;公司原股东拟公
开转让股份不超过2,8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79,479,104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 在前述锁定
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中山欧普、
王耀海、马秀慧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中山欧普、 王耀海、马秀慧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
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马志伟、董事兼财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 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监事王国孝、陈静华、
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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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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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 “风险因素” 章
节的全文。
一、重大事项提示
(一)适用“股份支付”准则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为实施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2011 年 12 月 28 日,王耀海、马
秀慧、蒋志虎、王国孝、陈静华、马伟进、马志伟将合计持有的欧普有限 3%股
权转让给本公司部分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投资设立的恺明投资。
按照相关要求,本公司于 2011 年度就上述股权激励事项确认管理费用
167,295,744.00 元,相应确认资本公积 167,295,744.00 元,上述股权激励未对公
司净资产造成影响,但减少 2011 年度净利润 167,295,744.00 元。该事项为本公
司 2011 年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组成。
2011 年、 2012 年及 2013 年,本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31.13 万元、 42,929.49
万元和 47,881.51 万元,若扣除上述股份支付的影响,报告期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30,715.46 万元、42,929.49 万元和 47,881.51 万元。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521,479,104 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5,800 万股流通
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579,479,104 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
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
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
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马志伟、董事兼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金鑫、董
事会秘书吴一鸣、监事王国孝、陈静华、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1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
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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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
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4、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