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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96 沪市 恒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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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9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9

60349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恒为科技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572,691.32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
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03,555,405.99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2,829,475.50 元。公司拟以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
二、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回购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第三届第二次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首次实施
回购股份,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已回购公司股份总
额 2,760,030 股。

  综上,预计在实施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2734476)中合计有 2,760,03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分红方案


  详见本核查意见“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三)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

  根据《回购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因此,在实施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为227,978,929 股,扣除上述回购专用账户内 2,760,03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225,218,899 股。

  (四)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为 17.07 元(2021 年 9 月 17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
权(息)参考价格=(17.07-0.05)÷(1+0)=17.02 元/股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25,218,899×0.05)÷ 227,978,929≈0.0494 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7.07-0.0494)÷(1+0)≈17.0206元/股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7.02-17.0206∣÷17.02≈0.0035%。
三、说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7.02-17.0206∣÷17.02≈0.0035%。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对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为科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程                      范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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