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振静股份 股票代码:603477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ZhenjingCo., Ltd.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静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正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分红的50%并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