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Zhenjing Co., Ltd.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 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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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
得低于 5%。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
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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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正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将根据
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
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
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 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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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 1)公司回购股份;
(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 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
司股票:
①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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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
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
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
条件:
(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
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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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
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
本的 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分红的 50%并且不低于人
民币 50 万元;
( 3)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发布增持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
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
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
方案终止执行:
( 1)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
薪酬总金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
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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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