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二〇一四年十月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
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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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本公司”或“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
上市之日起做到:
1、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
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
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
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的股票发生
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公
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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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自愿锁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贝集团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九洲药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九洲药业股份,也不由九洲药业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九洲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九洲药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所持九洲药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
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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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发
行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