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 招股说明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9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15.43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20,778万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19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
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
行人总股本20,77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 公司控股股东中贝集团承诺: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
东所持股份的 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九洲
流通限制以及
药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自愿锁定的承
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九洲药业股份,也不由九洲药业回购该部分股
诺
份。2、九洲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台州歌德承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九洲药业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已持有的九洲药业股份,也不由九洲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花轩德、花莉蓉、花晓慧、夏宽云、李文泽, 副总经理蒋祖林,
董事会秘书林辉潞等承诺:1、本人自九洲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洲药业股份,
也不由九洲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九洲药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九洲药业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九洲药业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
内不再卖出九洲药业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九洲药业
股份;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九
洲药业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九洲药业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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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 招股说明书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何利民、罗良华、罗跃平、罗跃波、何书军承诺:本人作为九
洲药业的股东,自九洲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九洲药业股份,也不由九洲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蔡文革承诺:本人作为九洲药业的股东,自九洲药业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九
洲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招股说明书签 2014年9月22日
署日期
1-1-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