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释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九洲药业
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曾用名
中贝集团 指 浙江中贝集团公司、浙江中贝九洲集团公司
海南琼山旺达贸易公司,公司发起人,于2003年11月7日吊
琼山旺达 指 销营业执照
台州市一洲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后更名为浙江一洲化
一洲化工 指 工有限公司,现已被发行人吸收合并
台州市椒江四维化工厂,公司发起人,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维化工 指 名称为台州市四维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第九化工厂,公司发起人,名称现为浙江奥马药业有
黄岩九化 指 限公司
奥马药业 指 浙江奥马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原股东
台州市四维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
四维投资 指 的公司
台州歌德 指 台州市歌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中贝集团控股子公司
中贝化工 指 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九洲进出口 指 浙江中贝九洲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九洲药物 指 浙江九洲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九洲医药 指 浙江九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海宁三联 指 海宁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江苏瑞克 指 江苏瑞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
泰州越洋 指 泰州越洋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6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证券
天册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发行人会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天健会计师事
指
师 务所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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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承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承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
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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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5,19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
过20,778万股。本次发行所涉及费用分摊原则:本次发行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
担,在本次募集资金中扣减。
本次发行前,花轩德父女三人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76.43%的表决权;本
次发行后,花轩德父女三人仍将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含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本次
发行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