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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8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5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廖志远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廖志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4 月 15 日,沐邦高科与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豪
安)股东张忠安、余菊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张忠安、余菊美合计持有的内蒙古豪安 100%股权。同时沐邦高科与张忠安、余菊美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忠安、余菊美承诺内蒙古豪
安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分别为 14,000 万元、16,000 万元、18,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如内蒙古豪
安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 90%(不包括本数)即内蒙古豪安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分别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12,600 万元、
14,400 万元、16,200 万元、18,000 万元,则张忠安、余菊美需进行现金补偿。

  由于光伏行业产能扩张,光伏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内蒙古豪安经营业绩持续承压,2023 年初,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张忠安与内蒙古豪安总经理张忠华决定通过内蒙古豪安及其子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3 年度、2024 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销售业务、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其中,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45.49%;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123,236,733.8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74,993,354.6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36.60%、46.50%,导致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 年 3 月 1 日,沐邦高科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将 2024 年一季度对甘肃潮讯
志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 160 台单晶炉业务收入进行冲回。该交易的会计差错更正影响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利润表的变动,导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均分别减少 198,230,088.49 元、51,205,015.99 元、51,205,015.99 元。


  2022 年 2 月 16 日,沐邦高科披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2 年 8 月 19
日,沐邦高科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2023 年12 月 9 日,沐邦高科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2024 年 2 月 21 日,沐邦高科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2024 年 2 月 29 日沐邦高科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14.18 亿元,并同步
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沐邦高科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一是沐邦高科2023年上半年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76,477,876.0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94%;虚增利润总额 31,097,548.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8.17%。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 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

  二是沐邦高科 2023 年前三季度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145,061,946.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4.27%;虚增利润总额 56,687,368.5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5.59%。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23 年三季报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 2 月至 12 月,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廖志远组织、指使沐邦高科以
预付工程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施工方后,资金最终转至实际控制人廖志远控制的相关主体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廖志远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764.5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10,719.3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8%。截至 2025 年 11 月末,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2024 年 2 月至 12 月,沐邦高科孙公司捷锐机电董事长张忠安通过捷锐机电以预付
设备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设备商后,资金转至张忠安实际控制江西宽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宽度)等主体,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3,623.7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02%。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4,473.79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4.79%。截至 2025 年 11 月末,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
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沐邦高科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沐邦高科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是沐邦高科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 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廖志远作为沐邦高科董事长,在沐邦高科《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组织、指使公司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忠安作为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捷锐机电董事长,全面负责内蒙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经营管理业务,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以达到承诺业绩,通过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与其控制的主体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张忠安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晓春作为沐邦高科财务总监,在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忠华作为内蒙古豪安总经理,负责内蒙古豪安经营管理,参与决定通过虚构硅料
和单晶炉销售业务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业绩承诺指标,并具体负责协调相关企业配合实施虚假业务销售合同签订、验收单盖章以及虚假货物运输交接单等行为。张忠华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美亮作为内蒙古豪安的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内蒙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虚假硅料销售以及配套物流运输合同条款的设计,安排虚假业务回款资金划转路径。黄美亮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50 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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