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辰股份 股票代码:603396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YINGKOU JINCHEN MACHINERY CO., LTD.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金辰股份”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义升、杨延及其亲属李仪新、李敦信、李轶
军、李玉华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每年减
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并提前将
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金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在持有本单位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
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减持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单位不得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
本单位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单位投资管理安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全部所持股份。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
4
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若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辽海华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
减持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0%,并
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股东新疆合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孟凡杰、杨光、王永、彭林、张欣、尹
锋、陈展、刘庆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金辰投资股权,
也不由金辰投资回购该部分股权;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金辰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
5
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金辰投资股权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金辰投资股权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金辰
投资股权;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
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6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重新启动
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股价稳定方案启动
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
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股价稳定措施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控股股东李义升承诺通
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
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发行人控
股股东李义升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发行人控股股东李义升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于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稳定股价义务时,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通过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价格
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
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
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发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若在
7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