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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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YINGKOU JINCHEN MACHINERY CO., LTD.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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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1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5,666.6667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1,889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889 万股,
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94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
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3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4 、每股发行价格: 【】元
5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6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7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555.6667 万股
8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股东李义升、杨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金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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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
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在持有本单位股权的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祥禾泓安、辽海华商、新疆合赢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孟凡
杰、杨光、王永、彭林、张欣、尹锋、陈展、刘庆顺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金
辰投资股权,也不由金辰投资回购该部分股权;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金辰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金辰投
资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金辰投资股权的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金辰投资股权;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0、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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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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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
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李义升、杨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
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
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 ,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
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
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方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
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
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不
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金辰投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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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
定期限)后,在持有本单位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24个月内减持的,应提前将
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方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
“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本单位不得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股东祥禾泓安、辽海华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
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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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股东新疆合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孟凡杰、杨光、王永、彭林、张欣、尹
锋、陈展、刘庆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金辰投资股权,也不由金辰投资回
购该部分股权;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金辰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
锁定期限)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金辰投资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金
辰投资股权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金辰投资股权;本人在
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