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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2 沪市 万泰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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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2:万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4-28

603392:万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万泰生物                          股票代码:603392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四月


                      特别提示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生物”、“公司”、“本
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4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7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9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12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2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15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20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20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2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2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2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3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23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31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31
 二、其他事项......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34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3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3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养生堂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钟睒睒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邱子欣、李益民、高永忠、李莎燕、赵义勇、赵灵芝、叶祥忠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丁京林、吴燕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5、公司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养生堂、钟睒睒承诺:

  1、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如本单位/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3、如本单位/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4、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养生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钟睒睒,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邱子欣、李益民、高永忠、李莎燕、赵义勇、赵灵芝、叶祥忠,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丁京林、吴燕霞,及上述股东之外的公司 1%以上股东洪维岗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实施减持。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下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 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的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2、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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