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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2 沪市 万泰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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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2:万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4-03

603392:万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WANTAI BIOLOGICAL PHARMACY

        ENTERPRISE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 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部分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养生堂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钟睒睒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邱子欣、李益民、高永忠、李莎燕、赵义勇、赵灵芝、叶祥忠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丁京林、吴燕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5、公司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 自然人股东穆冬梅(持有发行人股份 29,771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076%)未出具相关承诺。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养生堂、钟睒睒承诺:

  1、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如本单位/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3、如本单位/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4、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养生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钟睒睒,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邱子欣、李益民、高永忠、李莎燕、赵义勇、赵灵芝、叶祥忠,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丁京林、吴燕霞,及上述股东之外的公司 1%以上股东洪维岗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实施减持。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下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且所增持股份的
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 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的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2、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 20%,且不超过 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的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先后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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