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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WANTAIBIOLOGICALPHARMACY
ENTERPRISECO.,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3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4,013.3334万股,全部为公
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40,133.33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养生堂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钟睒睒承诺:(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
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邱子欣、李益民、
高永忠、李莎燕、赵义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丁京林、吴燕霞承诺:(1)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2016年6月8日
1自然人股东穆冬梅(持有发行人股份27,573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0076%)未出具相关承诺。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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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
素。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
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养生堂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六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钟睒睒承诺:(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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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邱子欣、李益民、高永忠、
李莎燕、赵义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丁京林、吴燕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
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养生堂、钟睒睒承诺:
2自然人股东穆冬梅(持有发行人股份27,573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0076%)未出具相关承诺。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1、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2、如本单位/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3、如本单位/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
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4、本单位/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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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