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引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剑华、钟兵新、沈友
日期: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