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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4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5-08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HUIDASANITARYWARECO.,LTD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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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
股转让),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
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合
计不超过7,104万股。其中:(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
数量不超过7,104万股;(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数量不超过3,552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8,415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4月20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和王彦伟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黄各庄经管站、鼎立投资、庆伟投资、助达投资、伟业投资、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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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十一家合伙企业、杨春、杜国锋、肖铁山和王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和王彦伟,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杜国锋、肖铁山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惠达股份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其不因在公司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杜国锋、
董敬安、王凤山、李洪武、肖铁山、李开元、邢锦荣、宋子春、吴萍萍承诺:在
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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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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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201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询价
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的,本公司股东将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7,104万股;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7,104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最
终数量将在综合考虑本次发行的定价结果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3,552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应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不应发生变更;
5、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王惠文、王彦庆、董化忠、王彦伟和黄各庄
经管站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协调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时,将按照发行前各自的持股数量占比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上述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成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
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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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
公司201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分配的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积极履行现金分红政策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间隔期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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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以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和每股收益的摊薄等因素,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程序进行监督。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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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且该方案需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1、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
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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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如该议案包含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内容,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且该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
议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