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ANMEI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浙江省武义县城青年路胡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 层)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数量 5,973.3761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23,893.5044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荣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
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荣达的一致行动人胡淇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
份锁定义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3、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三美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股东占林喜、胡法祥和施富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股东马洪贵、徐耀春、吴韶明和温国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并且在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
行股份锁定义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
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 公司股东徐武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并且在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7、公司间接股东董李平和何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并且在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
务。
8、公司股东李献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9、公司股东胡喜军、李子树和陈国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并且在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0、公司股东飞宇创奇投资、慧丰辉年投资、美卓投资、美均投资、美润投资、美泽投资
承诺:自三美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并且在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我单位在三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三美股份的股份,也不由三美股份回购该部
分股份。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
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及风险,并请投
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荣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上述承诺履
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荣达的一致行动人胡淇翔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
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
行股份锁定义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