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Heshun Petroleum Co.,Ltd.
(发行人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发行人声明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338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不超过 13,338 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和顺投资、实际控制人赵忠、晏喜明、赵尊铭及股东赵雄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2、公司股东共创盛景和龙小珍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共创盛景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国祥、曾立群、刘静、周蓉、胡灿明、龙军、曾跃、余美玲、唐烁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忠、赵雄、龙小珍还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当出现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股价的
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一)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一)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第一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方案的增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增持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2、第二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股份数额不超过总股本的 2%,回购股份总额不
超过总股本的 6%。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20%,但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50%。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本承诺的义务与责任。
三、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