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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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Heshun Petroleum Co.,Ltd.
(发行人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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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3,338 万股 A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3%,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组织发行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或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33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顺投资、实际控制人赵忠、晏喜明、赵尊铭、股东赵雄承诺:( 1)自发
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
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股东共创盛景和龙小珍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共创盛景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国祥、曾立群、刘静、周蓉、
胡灿明、龙军、曾跃、余美玲、唐烁承诺: (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
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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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忠、赵雄、龙小珍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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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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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338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不超过 13,338 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和顺投资、实际控制人赵忠、晏喜明、赵尊铭及股东赵雄
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2、公司股东共创盛景和龙小珍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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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共创盛景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国祥、曾立群、
刘静、周蓉、胡灿明、龙军、曾跃、余美玲、 唐烁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忠、赵雄、龙小珍还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当出现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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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股价的
具体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
(如需)后实施,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
( 1)在上述第(一)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
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 2)在上述第(一)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第一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
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方案的增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增持股
份总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2、第二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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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
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 3)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