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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4月1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9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ANJOYFOODSCO.,LTD.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250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5,401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1,604万股
新股发行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401
万股,其中:公司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且不超过
5,401万股;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2,7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公开发售股份由国力民生、刘鸣鸣、张
清苗、黄建联、黄清松、吕文斌同比例进行
发售。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
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根据询价结果,公司与主承销商将合理
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
上市条件的,将通过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方式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但不超过
2,700万股,且新股发行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5,401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力民生承诺:①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②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鸣鸣、
张清苗、黄建联、黄清松承诺:除了前述锁
定期外,①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
锁定期(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
调整)。②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4月15日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之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概况
2014年4月16日,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如下: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4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公司新股
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且不超过5,401万股;公司
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7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根据询价结果,公司与主承销商将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量不
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将通过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式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
量,但不超过2,700万股,且新股发行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5,401万股。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由国力民生、刘鸣鸣、张清苗、黄
建联、黄清松、吕文斌同比例进行发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
司所有。
本次公开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发行、发售
的股份数量占发行股份总量的比例分摊。
假设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达到上限5,401万股,即公司发行新股
2,701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达到上限2,700万股,据此计算,发
行后国力民生仍将持有公司40.65%股份,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国力
民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下,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力民生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②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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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的锁定期(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
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鸣鸣、张清苗、黄建联、黄清松承诺:
除了前述锁定期外,①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
定期(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
相应调整)。②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14年4月16日,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
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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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
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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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