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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45 沪市 安井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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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45:安井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21

  股票简称:安井食品                                 股票代码:603345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FU JIAN ANJOY FOODS CO., LTD.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250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市公告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力民生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②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其他股东刘鸣鸣、张清苗、吕文斌、黄建联、黄清松、秀水投资、同盛创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三)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鸣鸣、张清苗、黄建联、黄清松承诺:除了前述锁定期外,①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②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4年4月16日,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

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

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

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四位,分别为国力民生、刘鸣鸣、张清苗、

吕文斌。上述四位股东持有股份的意向及减持股份的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1、国力民生、刘鸣鸣

    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本公司/本人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张清苗、吕文斌

    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发行人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并结合自身资金需求,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公司/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本人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公司/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减持数量

    (1)国力民生的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5%。

    (2)刘鸣鸣、张清苗的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同时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本人承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吕文斌的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承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800万股。

    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除权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