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 3.10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 4.19 条 第 4.19 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 …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4.2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4.2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名册。 册。
第 4.26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 4.26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认,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 4.31 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 4.31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