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0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本次会议部分议案存在否决情形,经核实,该部分议案被否是由于股东的投票人员在投票操作过程中对股东大会投票规则理解和操作上有误导致,公司将另行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1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 518 号公司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32,005,45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2.870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景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 票数 (%)
A 股 432,005,45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2.01 张景忠 137,566,656 31.8437 否
2.02 吴彩民 137,588,756 31.8488 否
2.03 胡俊强 137,588,756 31.8488 否
2.04 周宾 137,588,756 31.8488 否
2.05 盛波 137,588,756 31.8488 否
2.06 陈景春 137,588,756 31.8488 否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3.01 郭伟 137,588,753 31.8488 否
3.02 郑春燕 137,588,753 31.8488 否
3.03 邢连超 137,588,753 31.8488 否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4.01 范建敏 137,588,752 31.8488 否
4.02 黄志宇 137,566,652 31.8437 否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2.01 张景忠 35,191,650 99.9247
2.02 吴彩民 35,213,750 99.9875
2.03 胡俊强 35,213,750 99.9875
2.04 周宾 35,213,750 99.9875
2.05 盛波 35,213,750 99.9875
2.06 陈景春 35,213,750 99.9875
3.01 郭伟 35,213,750 99.9875
3.02 郑春燕 35,213,750 99.9875
3.03 邢连超 35,213,750 99.9875
4.01 范建敏 35,213,750 99.9875
4.02 黄志宇 35,191,650 99.9247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2、累积投票议案 2.00(2.01-2.06)、3.00(3.01-3.03)、4.00(4.01-4.02)由于股东的投票人员在投票操作过程中对股东大会投票规则理解和操作上有误,导致未能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上述议案未能获得通过。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浩、黄三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