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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9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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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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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公司
股东向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发售股份数量不超
过 6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有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公开发售
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
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迪贝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分别承
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迪
贝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吴建荣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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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锁定期满后且其担任迪贝电气董事期间内,其每年转让通过
迪贝控股及迪贝工业炉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述该两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吴建荣先生间接持有
本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吴建荣先生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建荣先生
减持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而使迪贝控股或迪贝工业炉减持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
实际控制人吴储正女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且其担任迪贝电气董事、高管期间
内,其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通过迪贝控股和迪贝
工业炉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辞去迪贝电气董事、高管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吴储正女士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吴建荣先生的配偶储亚平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储亚平女士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
财务总监陈平洲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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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
在其任本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本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陈平洲女士间接
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等三名股东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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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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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发行后总股
本不超过 10,000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迪贝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迪贝电
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迪贝电气
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
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持有迪贝电气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吴建荣先生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
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且其担任迪贝电气
董事期间内,其每年转让通过迪贝控股及迪贝工业炉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的股
份不超过上述该两公司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辞去迪
贝电气董事后六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
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吴建荣先生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吴储正女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迪
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且其担任迪
贝电气董事、高管期间内,其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以及通过迪
贝控股和迪贝工业炉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迪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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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辞去迪贝电气董事、高管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吴储正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
月。
实际控制人吴建荣先生配偶储亚平女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
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
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储亚平女士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财务总监陈平洲女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迪贝
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在其任迪贝电气董事、高管
期间,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票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
票。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陈平洲女士间接持有迪
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
有限公司等三名股东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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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果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
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迪贝电气将启动下列稳定迪贝
电气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 1)预警条件:当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的 110%时,迪贝电气将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
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 2)启动条件:当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迪贝电气作为稳定股
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迪贝电气股价:
( 1)迪贝电气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在不导致迪贝电气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迪贝电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迪贝电气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迪贝电气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 C、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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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
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