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320 沪市 迪贝电气


首页 公告 603320:迪贝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级筛选:

603320:迪贝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4-28

股票简称:迪贝电气                                         股票代码:603320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DIBAYELECTRICCO.,LTD.

                   (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特别提示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贝电气”、“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迪贝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持有迪贝电气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吴建荣先生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且其担任迪贝电气董事期间内,其每年转让通过迪贝控股及迪贝工业炉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的股份不超过上述该两公司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辞去迪贝电气董事后六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吴建荣先生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吴储正女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且其担任迪贝电气董事、高管期间内,其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以及通过迪贝控股和迪贝工业炉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辞去迪贝电气董事、高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吴储正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吴建荣先生配偶储亚平女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储亚平女士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财务总监陈平洲女士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在其任迪贝电气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票。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陈平洲女士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等三名股东承诺:自迪贝电气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果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迪贝电气将启动下列稳定迪贝电气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时,迪贝电气将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迪贝电气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迪贝电气股价:

    (1)迪贝电气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迪贝电气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A、迪贝电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迪贝电气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迪贝电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C、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3)每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义务仅限一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拟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迪贝控股的承诺

    如果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控股股东迪贝控股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迪贝电气的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迪贝控股将在三十日内(下称“实施期限”)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迪贝电气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迪贝控股增持迪贝电气股份不会导致迪贝电气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迪贝控股的要约收购义务;(2)迪贝电气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迪贝控股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迪贝电气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迪贝控股承诺: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百分之十;

    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迪贝控股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当迪贝电气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迪贝控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迪贝控股的要约收购义务时,迪贝控股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迪贝电气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迪贝电气公告;

    (2)当迪贝电气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时,迪贝控股将在迪贝电气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增持迪贝电气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迪贝电气公告。

    4、约束条款

    若迪贝控股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迪贝电气股价的义务,迪贝电气有权将应付迪贝控股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迪贝控股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果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