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全层)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所有154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
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为届时依据法
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及股利分配规定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
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2月20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
《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决策及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但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要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