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湘油泵 股票代码:603319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油泵”、“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所有154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
为届时依据法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明确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回购及增持股份的价格范围。稳定股价措施要点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应当在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高于3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20%,且不高于3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其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的总额的20%,且不高于3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其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的总额的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的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许仲秋、股东许文慧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股东许文慧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公司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4、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股东许文慧、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根据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书,本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减持具体计划如下:
在其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为届时依据法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许仲秋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其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股份公司。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许仲秋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