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023万股,占发行
发行股数及发行安排: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公开
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 8,092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10.46元/股
1、公司所有 154 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
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
诺: 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除前述
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1-1-1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
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诺:上市
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
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
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
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为届时依据法
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
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
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所有154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 20%,沈学如减持数额
为届时依据法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1-1-4
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2月20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上市后生
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1-1-5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