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23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 2,023 万股,其中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2,023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8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
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后总股本: 8,092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元/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公司所有 154 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
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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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
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
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除前述
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
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
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股份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
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5、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 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
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 20%,沈学如减持数额为届时依据法
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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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
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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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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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所有 154 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
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
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
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 20%,沈学如减持数额
为届时依据法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
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
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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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20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上市后生
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
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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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
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 3)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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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
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
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
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