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东县北正街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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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2,023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2,023万股,其中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2,023万股,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8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
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后总股本: 8,092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元/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公司所有152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
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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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
秋、胡桂荣、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
陈胜生、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仲秋、胡桂荣、袁春华、周
勇、罗大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
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
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为届时依据法
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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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
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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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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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所有152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秋、胡桂荣、袁春华、周
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
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许仲秋、胡桂荣、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
陈湘军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
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
为届时依据法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
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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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及股利分配规定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
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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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
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
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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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通过《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2014-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14-2016年是公司谋求上市,实现跨越式
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公司该时期的发展与股东的鼎力相助密不可分。为此,公
司计划将为股东提供足额投资回报。
2014-2016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