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腾飞一路33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132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
数的1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3.46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4月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1,315.50万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文和唐璐及股东邓聪、邓志宇承
诺: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味食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味食品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唐鸣承诺: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2017年9
月22日受让自邓聪的天味食品股份,也不由天味食品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味食
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也不由天味食
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江苏中韩晨晖朗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承诺: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2017年9月22日受让自
邓志宇的天味食品股份,也不由天味食品回购该部分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份;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味食品首次公开
定的承诺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也不由天味食品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何丽平承诺:若天味食品在2018年9月
27日(含当日)之前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本人自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即2017年9
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2017
年9月增资获得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2017
年9月增资获得的股份。若天味食品在2018年9月27日
(不含当日)之后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2017年9月增资获得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2017年9月增资获得的股份。
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味食品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也不由天味食品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尹翊嫚承诺:就本人于2018年3月16日
受让自朱万晨的天味食品股份,若天味食品在2018年9
月27日(含当日)之前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本人自朱万晨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手续完
成之日(即2017年9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天
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若天味食品在2018年9月27日(不含当日)
之后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本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天味食品回购除该部分股
份外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
由本公司2017年9月8日增资引入的其余48名股东
承诺:若天味食品在2018年9月27日(含当日)之前刊
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本人自公司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之日(即2017年9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且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天味食品在2018年9月27日
(不含当日)之后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
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天
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味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卢小波、魏志红、冉薇、晏小平、杨渊和、
于志勇、吴虹、陶应彬、刘加玉、何昌军、李栋钢、马麟、
吴学军、邓昌伦承诺:自天味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
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味食品
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文、唐璐、
于志勇、刘加玉、唐鸣、何昌军、吴学军、马麟、韩军承
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文、唐璐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于志勇、刘加玉、唐鸣、何昌军、吴学军承
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