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Fu-An HeavyIndustryCo.,Ltd
(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概况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的比例不低于25.00%,且不超过2,5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4月1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2015年4月2日
公司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500万股,不超过2,5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所持股份的流通
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
限制及自愿锁定
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股份的承诺
3、公司股东吴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赵宝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
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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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股东吴迪、股东赵
宝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
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
诺: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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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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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吴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赵宝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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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股东吴迪、股东赵宝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福鞍重工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该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相关主体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增持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福鞍控股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福鞍重工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